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不断推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 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均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条 新一届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组建或调整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先由学校党委任命党组织负责人,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和不选举某个人。
第七条 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各单位操作实施。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八条 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副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安全和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纪检、统战、安全和青年委员。
第九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院(部)党员行政班子成员一般应进入委员会。
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凡接近退休年龄、在新一届委员会中不能任职满两年的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且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书记、副书记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共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产生的一般程序为:
(一)上届委员会按照校党委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委员候选人名额、提名及选举办法,报校党委审批;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明确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委员名额、条件、酝酿提名及选举办法,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三)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后,按照20%的差额比例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
(四)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并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产生的一般程序为:
(一)上届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从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中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
(二)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后,及时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上届委员会提出并报校党委审查同意的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 选出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进行换届选举前,应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换届选举请示的内容为:本届委员会任职时间;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等;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候选人名额、提名及选举办法等。
第十五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换届选举的意义、方法和步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按照委员会产生程序及有关要求,经过充分酝酿,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全面总结本届委员会任期内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对新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布本届委员会任期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并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审查。
第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审查。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内:
(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时,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员大会选举前,上届委员会应向参会党员做任期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并宣读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请全体党员审议。
第二十三条 选举前,上届委员会应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选举人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1)清点核对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
(2)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3)投票时监督投票;
(4)投票结束后,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对投票人数和发出票数,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5)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6)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
第二十五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
第二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人名单时,按候选人姓氏笔画排序,并报告所得票数。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划写选票和投票,也不能在会外补写选票和投票。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须重新选举。
第二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即:发放票数、收回票数、无效票数、有效票数;每个候选人、另选人所得票数。
第三十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一条 选举人划写选票时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对所列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投不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符号划写不清楚或划写成其它符号,该候选人不计算此票数。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自己所要选的人的名字,并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每张选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第三十二条 大会选举结束后,及时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向校党委报告选举情况。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应到党员人数和实到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无效票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到人数和实到会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封存选票,交由新产生的委员会存档。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查阅、销毁。
第五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全校换届选举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选举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党总支、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废止。